(相关资料图)
1、本罪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。2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、侮辱、毁坏尸体的行为。3、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。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。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。过失盗窃、侮辱、毁坏尸体者,不构成犯罪。本罪属选择性罪名,有盗窃或者侮辱尸体行为之一的,即构成本罪。盗窃尸体后加以侮辱的,仍只需按一罪处罚,不必数罪并罚。杀人后自己或者另一方帮助毁灭罪证、掩盖罪迹而毁坏、抛弃尸体的,应以杀人罪从重处罚;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,应当数罪并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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